云环违限改字〔2016〕12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07-18 17:33: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12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董国强(云城区安塘董国强大坡养猪场):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布贯村委大坡村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未向我局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3年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设施(氧化塘)未经验收合格,即于同年建成并投入生产。目前生猪常年存栏量约800头,其中用于处理废水的氧化塘水体发黑,且存在渗漏、外排现象。你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停止畜禽养殖和废水外排。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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