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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11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17 21:50: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违改字〔20161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铂丽世纪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燕

邮政编码:52732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腰古村委新围村黄坭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城区腰古镇腰古村委新围村黄坭坑石材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年2月开工建设。项目占地约1500平方米,建成并投入生产的主要设备有:8头自动磨2台、手扶磨光机2台、桥切机2台、切边机1台、手提切机8台、手提磨机4台。

2.你公司石材加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废气等污染物,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于2014年7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5月19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5月19日1份)。

3、现场照片资料(2016年5月19日5份)。

4、云浮市铂丽世纪石业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同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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