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20 03:02: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4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曾伟智(云城区曾伟智石材工艺厂):
经营者:曾伟智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营地村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工艺厂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双坑桥的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年11月开始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局验收,主体工程于2015年5月建成后擅自投入生产至今。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9日在你工艺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工艺厂沉淀池已积满污泥,沉淀池内污泥未能及时清理,厂内生产加工废水全部经引水渠收集至沉淀池后直接排出厂外门口水沟,流入附近高峰河,外排废水呈乳白色。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2月29日1份2页)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12月29日1份2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5年12月29日1份14页)
4、现场取证资料--录像(2015年12月29日1份)
你石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工艺厂的石材加工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沉淀池,使治理设施沉淀池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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