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4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20 02:37: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 4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周万涛(云城区周万涛橡胶加工场):
经营者:周万涛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城区高峰街旧云六公路营地云硫水厂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加工场位于云城区高峰街旧云六公路营地云硫水厂侧的橡胶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年5月底开始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于2015年6月初建成后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1月18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11月6日18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5年11月18日1份6页)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加工场橡胶加工项目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场橡胶加工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在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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