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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5〕3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20 02:12: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38 号

广东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0400003823

    法定代表人:孙继贵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高村镇镇前路4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浮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1月3日对广东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云安区高枨铅锌矿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110KV发恩德用户变电站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广东省云安区高枨铅锌矿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110KV发恩德用户变电站工程于2012年1月建设,2013年6月建成,2014年4月投产,占地经营面积约10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施为110千伏变电站,终期规模为1组12.5兆伏安主变、1回110千伏出线、14回10千伏出线。现场检查时广东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变电站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证明材料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办理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时项目正在生产运行。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并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5年11月3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到我局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后果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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