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3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01:39:00 信息来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33号
高木水(云浮市云城区福新砖厂):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006446
经营者:高木水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新中村委童毛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浮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7日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新中村委童毛村的高木水(云浮市云城区福新砖厂)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同时对该砖厂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检查时该砖厂红砖烧制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监测结果显示,尾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实时值为134mg/m3,折算值为 1840 mg/m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的砖瓦工业大气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限值300mg/m3 5.13 倍、氮氧化物浓度实时值为 15mg/m3,折算值为206 mg/m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的砖瓦工业大气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200mg/m3 0.03倍。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5年9月7日、8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909号、现场照片及你砖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后果
请你砖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你砖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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