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3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01:32: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3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4000309512
组织机构代码:59616086-4
负责人:肖广成
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728房自编711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目前江门至罗定高速公路项目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3月18日以《关于江门至罗定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0]86号)批复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规划线路方案相比,项目起点发生变化,服务区数量和选址发生变动,且线路横向偏移200米以上路段超过线路总长50%以上,项目在线位上存在重大调整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该项目环评报批及批复文件等材料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江门至罗定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江门至罗定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于2015年10月30日前重新向原环评审批单位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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