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2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01:31:00 信息来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29号
广东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0400003823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064228-4
法定代表人:孙继贵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县高村镇大田村委高枨铅锌矿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环保厅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环保局、云浮市环保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2日对广东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云安区高枨铅锌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广东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原云安县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4日并投入生产;2014年3月5日申请延期排污许可证,经批准有效期延至2014年9月4日;其后继续生产至今。现场检查时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排污许可证过期失效。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12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后果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1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