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是否继续?

云环违改字〔2015〕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01:31: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违改字〔2015〕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0175

组织机构代码证:57015957-4

法定代表人:罗国铭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浮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同云浮市环保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云安区环境监测站同时对你公司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窑尾处理后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常生产,除尘设施正常运行,但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闲置窑尾烟气脱硝系统。经对你公司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尾排放情况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02mg/Nm3、 2240 mg/Nm3、476 mg/Nm3。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表2中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2.4倍和21.4 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1中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400mg/Nm的0.19倍。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10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5)第0803号、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恢复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

(二)责令你公司停止超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恢复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我局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



附件:

分享到:
网站地图
维护单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66-8822643 e-mail:gdyfxx@21cn.com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案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