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 26号
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23000000175
法定代表人:罗国铭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浮市环境监察分保局执法人员联同云安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26日对广东亨达利水泥厂有限公司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云安区环境监测站同时对该公司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窑尾处理后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检查时该公司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常生产,除尘设施正常运行,但该公司未经云安区环保部门局批准,闲置窑尾烟气脱硝系统。;对该公司2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尾处理后烟气排放情况现场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 窑头烟尘排放浓度为61.2 mg/Nm3,超过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表2中的水泥工业大气烟尘最高允许排放限值30mg/Nm31.04倍;窑尾烟尘排放浓度为67.3 mg/Nm3超过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表2中的水泥工业大气烟尘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24倍、二氧化硫浓度实时值为实测浓度为1245mg/Nm3,实时折算值浓度为2402 mg/Nm3,超过广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表2中的水泥工业大气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00mg/Nm321.3倍。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一)未经批准,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5年6月26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云浮市云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5)第0603号、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条;《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2.3第3点,3.2第3点规定,,我局决定:
(一)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
(二)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烟尘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1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