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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通字〔2015〕0004222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5-11-27 10:12: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通字〔2015〕0004222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6-27日,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矿业分公司四个废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127号显示,你公司东安坑废水经处理后总锰、总锌和总铅排放浓度超《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采矿业)限值,岗顶废水经处理后总锰排放浓度超《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采矿业)限值,尾矿库废水经处理后总锰排放浓度超《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采矿业)限值,乌石岭废水(山前)经处理后总锰排放浓度超《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采矿业)限值(监测)。具体排放浓度详见附件。

你公司超标排放总锰、总锌、总铅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2015年2月17日之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相关整改情况于2015年3月25日前报送我局。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

         (2015)第0127号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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