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6:18: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明康油脂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12562号
组织机构代码:L6711259-5
法定代表人:林碧勤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迳口村324国道(富荣废品购销侧)之二的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环境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410号)显示,你公司油烟排放浓度为4.1mg/m3,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7日我局《云浮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及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410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若复查发现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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