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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5〕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6:18: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违改字〔20152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明康油脂厂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12562

组织机构代码:L6711259-5 

法定代表人:林碧勤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迳口村324国道(富荣废品购销侧)之二的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47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环境测站工作人员对你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410号)显示,你公司油烟排放浓度4.1mg/m3,超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547日我局《云浮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及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410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若复查发现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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