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6:18: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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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5〕2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0400001096
组织机构代码: 731440288
法定代表人:蔡长龙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双坑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有大量泡沫涌出,处理效果不佳,随即抽取水样待检。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418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要量为327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你公司离子纯化车间的地面清洁废水未能完全收集至污水处理站处理,清洁废水出口与厂内雨水渠连接。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23日我局《云浮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及云浮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418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并将离子纯化车间的清洁废水完全收集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若复查发现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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