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22号
云浮市云城区新富景酒吧: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44070
投资人:冯少梅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闻莺路67号首层第1卡及二 楼、三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近期,我局接到群众反映,你酒吧经营时产生的噪声影响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2015年4月13日,云浮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酒吧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酒吧边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经核实,你酒吧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4月13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4月13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2015年4月13日1份);
4.《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5)第0406号];
5.《云浮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投诉受理登记表》(编号:087)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7.冯少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酒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酒吧改正超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酒吧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酒吧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酒吧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酒吧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