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 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叶荣基(云城区鸿运清洁服务中心):
经营者:叶荣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172607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牧羊沙坝口机械厂第三幢二楼一二三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中心位于云城区高峰街道高峰村委蛇塘崩岗口的石材废渣堆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石材废渣堆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中心的石材废渣堆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年12月开始建设,项目山体占地约2000平方米,建有石材废渣堆放倾倒池一个。
2、你中心的石材废渣堆场未建有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擅自于2014年12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4月22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4月22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5年4月22日5份);
4、现场取证资料--录像(2015年4月22日1份)。
你中心石材废渣堆场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中心的石材废渣堆场项目停止生产(使用)。
三、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中心石材废渣堆场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使用)。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