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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5〕2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6:16: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云环违改字〔2015〕20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曾荣锋卢志保云城区胡须仔烧烤店)云城区蒲公英休闲餐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18957445302600250769

经营者:曾荣锋卢志保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南东路115号云城区兴云中路金辉大厦西边第二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位于云城区河南东路115号兴云中路金辉大厦西边第二层的餐饮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1410月开工建设,未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于同年511月建成后擅自投入生产(经营)至今。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820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烧烤餐厅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餐厅烧烤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烧烤店餐厅餐饮设备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餐厅烧烤店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餐饮设备使用,在30天内到我局报批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烧烤店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餐厅烧烤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餐厅烧烤店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餐厅烧烤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4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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