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1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6-05 16:16: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19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李水洪(云浮市云城区洪兴木材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600031542
经营者:李水洪
详细地址:云浮市区藕塘西围市中专学校右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加工厂位于云浮市区藕塘西围市中专学校右侧的木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08年3月开工并完成建设,未配套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月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16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加工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加工厂木材加工项目停止生产(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工厂木材加工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限期在30日内到我局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加工厂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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