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17号
云浮市和力石料有限公司云安区都杨镇新世友石场:
营业执照(分):445302000001869
负责人:陈育麟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都友村委水口村古城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调查核实,你石场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都友村委水口村的码头项目,2011年11月接手经营,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400吨泊位一个及洗石洗沙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于2014年4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15年4月14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石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你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和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石场码头及洗沙石项目停止生产(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场码头及洗沙石项目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石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石场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