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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14号

发布时间:2015-04-20 19:52: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14号

周用武(云城区隆梦达养殖场)

经营者:周用武

邮政编码:527329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升平村委双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升平村委双提村的周用武(云城区隆梦达养殖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养殖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于2014年9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3月17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3月1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2015年3月17日8份)。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周用武(云城区隆梦达养殖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补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保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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