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5〕13号)
发布时间:2015-03-25 21:39: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弘业建筑材料经销点: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20779
投资人:李柳茹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降坪青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经销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高峰大降坪青山的碎石、洗石选沙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2014年10月建成后,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15年2月9日我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经销点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经销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经销点停止碎石、洗石选沙项目生产(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经销点碎石、洗石选沙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在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经销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经销点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销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经销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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