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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5〕8号)

发布时间:2015-03-25 21:36: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8号

云浮市力拓石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待补充填写)号

法定代表人:李理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金鱼沙大田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30日,云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云浮市誉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内的洗石洗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你公司洗石洗沙建设项目地块向云浮市愽誉码头有限公司承租,于2012年在码头内建设洗石洗沙建设项目,码头内建成洗砂和洗沙生产线各一条,于2012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项目未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洗石洗沙产生的污水直接外排西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洗石洗沙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洗石洗沙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洗石洗沙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入西江。

以上事实,有2015年1月30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码头内洗沙石项目停止生产(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码头内洗沙石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并在30日内向我局补办洗沙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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