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7号
云城区仝盛兴建筑材料经营部:
工商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64444号
经营者:黄长娣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蟠咀村旧圩地段(地号:08-04-005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30日,云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位于云城区都杨镇旧圩码头内洗石选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你经营部承租云城区都杨镇旧圩码头,于2014年在码头内建设洗石选沙生产项目,现正在建设2条洗石选沙生产线,主要的生产设备有落沙斗2只、选石振筛2只、选沙振筛2只、输送带9条,抽水泵2只、滤沙器2只。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未能提供洗石选沙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洗石选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5年1月30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经营部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经营部立即停止码头内洗砂石生产线建设,在环评未经我局批复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经营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将对你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经营部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经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