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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5〕6号)

发布时间:2015-03-25 21:35:00   信息来源: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6

云浮市企山码头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000018487

法定代表人:黎健腾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西坑村委会坑一村新开田河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26日,云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码头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该码头项目于2014年初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已完工,项目主要的生产设备有输送带2条,振筛2台,选砂机2台,贮斗2个,目前正进行配套污水沉淀池改造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码头建设项目以及洗石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码头建设项目和洗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5年1月26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码头建设项目及码头内洗砂石生产线建设,在环评未经我局批复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批有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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