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祥晖码头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待资料提交后填写)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梁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西坑村委坑二村冲口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云浮港都杨港区祥晖码头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码头及洗砂石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3年6月开工建设,2014年7月建成,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2014年10月30日我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2015年1月26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码头项目及洗砂石项目生产(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码头项目及洗砂石项目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在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违法行为没有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