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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5〕2号)

发布时间:2015-03-25 21:33:00   信息来源: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52

刘伟良(云城区刘伟良石材废渣处理场):

经营者:刘伟良

邮政编码:527300

详细地址:云城区云城街道罗沙村委稔塘村旧松香厂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位于云城区云城街道罗沙村委稔塘村旧松香厂石材废渣处理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石材废渣处理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412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5年1月6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1月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2015年1月6日3份)。

石材废渣处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决定责令你石材废渣处理场停止建设。环评未经我局批复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向我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对你(石材废渣处理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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