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违改字〔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03-25 21:32: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新丰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0000010805号
组织机构代码:77830309-6
法定代表人:萧树军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八和村麻鸡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环境监督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沉沙池有渗滤液溢出,垃圾清运车洗车废水未完全收集处理,污水收集池有溢流口并有溢流痕迹。对此,我局于2014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环违改字(2014)50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15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污水沉沙池溢流仍未堵塞,部分垃圾渗滤液未收集处理,经山水冲稀后排放,垃圾清运车洗车废水收集设施未完善,洗车废水未完全收集,从洗车场侧排水沟溢流至山水排水沟,被山水稀释后混合从垃圾填埋场右侧环形沟外排入南山河。
以上事实,有2014年11月19日我局《云浮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2015年1月5日《云浮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环违改字(2014)50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物行为,将洗车废水及垃圾渗滤液完全收集至污水收集池,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作农田灌溉用水或泵入山顶直淋浇树。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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