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云环违改字(2014)013号)
发布时间:2014-12-09 22:06: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4)013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位于云城区恒大城二期建设项目的施工工地未按环评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主体工程的施工建设,在2014年4月10日前完成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三级污水沉淀处理池)的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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