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3〕4号 秦志葵
云环(云城)罚〔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志葵:
身份证号码:4453021987*******5
详细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旺村村委
2023年1月31日,根据腰古镇政府反映,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芙蓉村委大办村324国道改线旁水塘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水塘占地面积约1亩,部分水塘已被黄泥土和石材废渣堆填,堆填面积约350平方米,堆填高度平均约为6米。水塘堆填区域仅采取绿网进行部分遮盖,防扬散措施不完善,现场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经查,在该水塘承包经营者陈剑洪委托他人利用黄泥土堆填水塘的过程中,你于2022年12月中旬起利用运输黄泥土堆填水塘的便利,擅自将石材废渣运输至该水塘进行倾倒堆放。
经我局发现并责令整改后,你于2023年2月共清运10车石材废渣及黄泥混合物约195吨至云浮市永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处置,石材废渣清运费及处理费约为800元每车,处置费用共需约8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月31日1份,2023年3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擅自倾倒堆放石材废渣的水塘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日1份,2022年3月2日1份,2023年3月7日1份,2023年3月22日1份,2023年3月27日1 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本案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3年1月31日1份,2023年3月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擅自倾倒堆放石材废渣的水塘的现场检查情况;
4.陈剑洪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案涉水塘承包使用者的身份;
5.高永坚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云浮市永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
6.秦志葵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的身份;
7.石材废渣清理台账,证实清运和处置案涉石材废渣的数量;
8.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3〕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擅自倾倒堆放石材废渣的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3〕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石材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石材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以及《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的通知 》(云环〔2022〕17号),结合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裁量起点为1/3,涉及量10吨以上的权重加1/4,石材废渣从2022年12月中旬堆放至2023年1月31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5天以上的权重加1/4,场地所在区域属一般区域权重加0,经责令整改后已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完成清理处置消除影响权重加0,裁量权重总和为5/6(1/3+1/4+1/4+0+0=5/6)。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6×处置费10万×3的计算方法,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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