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限改字〔2016〕23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6-12-05 15:46: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限改字〔2016〕23号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赖冠南(全兴石材厂):
经调查核实,你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农业银行后面的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向我局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至今;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沉淀池有渗漏痕迹,车间内没有雨污分流,存在多处可通向下水道的管口。你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或使用,并将相关违法排污口进行封堵。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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