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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违改字〔2016〕4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12-05 15:43: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64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冠龙石材工艺厂(以下简称:工艺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2600204353

经营者:彭国兴

联系电话:13927119331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赤村村委格木桥(地号:04-02-026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116日对你工艺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工艺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工艺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3年年初开始建设石材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即于同年年中建成并投入生产加工至今。在你工艺厂废水处理设施三级沉淀池第二级顶部处有一暗管,池内少量生产废水经暗管排出至厂前的雨水渠的雨水渠。

以上事实,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6111612页)、《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111613页)、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61116日)等证据为凭。

你工艺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现责令你工艺厂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生产,拆除或封堵缺口,不得设置废水排污口,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工艺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工艺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工艺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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