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5〕3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1-01 12:38: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5〕3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爱德克斯(云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530040000631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400953-8
法定代表人:佐佐木庸臣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城中路7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浮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2日对爱德克斯(云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爱德克斯(云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云浮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21日并投入生产;其后继续生产至今。现场检查时项目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排污许可证过期失效。
以上事实,有2015年9月22日《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后果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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