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22〕2号、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
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787968268Y
详细地址:新兴县稔村镇布辰工业园
2022年6月2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和调查监测。经调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成陶瓷制品生产线3条。检查时,你公司2#陶瓷生产线正在生产,1#、3#陶瓷生产线未生产,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喷雾塔、辊道窑干燥窑废气排放口(DA003)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2)气字第0600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喷雾塔、辊道窑干燥窑废气排放口(DA003)二氧化硫折算排放浓度为43 mg/m3,超出《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表1中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30 mg/m3)的0.43倍。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6月23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2年6月23日、7月11日各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9张(2022年6月23日、7月5日);
4、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桢的身份证复印件;
5、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厂长张庆和的身份证复印件;
6、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叶炳汉的身份证复印件;
7、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书编号:91445321787968268Y001V,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止);
8、污水烟气处理日常运行记录表复印件(2022年6月23日);
9、2022年6月23日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二号生产线陶瓷制品生产产量日报表复印件;
10、新兴县金玛利陶瓷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广东省云浮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2)气字第06001号];
1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原始记录表等证据;
13、检测结果告知书((云)环境监测告字〔2022〕1号);
14、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云环违改字〔2022〕1号)及送达回证;
15、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新兴)罚〔2021〕4号);
16、授权委托书2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超标排放的喷雾塔、辊道窑干燥窑废气排放口(DA003)所在区域属于一般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属于一般时期,超标因子数目1个,超标排放的二氧化硫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3倍,近二年内第2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2021年8月你公司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见证据15),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 裁量标准,裁量权重占比合计为24%(其中裁量起点1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占比8%、超3倍以下占比2%、近二年第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占比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你公司超标因子数目、排污情况、废气外排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超标倍数情况以及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鹏斌,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813173。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
抄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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