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2〕5号
云环(云城)罚〔20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赵炳桦(云城区赵炳桦砂土堆场):
经营者:赵炳桦
身份证号码:445302198205******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洞殿村委南侧
2022年4月2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堆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堆场地面有硬底化,南面为库房、东面为围墙及大门(高约2米),西面、北面无围蔽。堆场南侧库房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高度约4米,库房内堆放有大量灰黑色的泥状物料,库房部分窗户已破损。堆场内露天堆放有大量黄褐色泥土,露天堆体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堆体最大高度约7米,堆放场地无喷淋等降尘措施。你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场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4月25日1份、5月27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4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2年4月25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堆场的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赵炳桦身份证影印件,证实你堆场经营者身份证明;
5.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2〕4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你堆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综上,你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2〕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裁量标准,鉴于你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7日
抄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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