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6号
云环(云城)罚〔20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广发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053712116P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区西二路东侧(华宇石材对面)。
2021年7月12日,我局接到河口街道办工作人员反映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出道路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迅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你公司占地面积约3300平方米,主要从事、加工销售大理石板材、工艺制品。你公司设有4个生产车间(以ABCD区分),其中你公司B区生产车间为石材工艺生产车间,设有水磨工序。检查时,你公司B区石材工艺生产车间正在生产,B区生产车间内设有一组沉淀池及一个循环水泵,其中循环水泵驳接了一条软管将沉淀池内的废水抽到B区生产车间的门口进行排放,外排废水呈灰白色,废水从B区生产车间门口流出到西二路的道路路面上,废水顺着道路地势流入下水道,最终排放到外环境。经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546mg/L,排放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60mg/L)。你公司利用循环水泵驳接软管将沉淀池内废水抽到外环境排放的行为,已构成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1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影视(2021年7月1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4.云浮市广发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5.云浮市广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红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云浮市广发石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欧炳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欧炳良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8.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1)水字第0700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
9.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3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我局从轻处理,主要理由如下:一、亲戚家的18岁小孩放暑假,到厂实习才两三天时间,为了让厂外公路湿润降尘,把厂内的软水管放到厂门口,让废水流出外面公路,意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二、管理不到位,希望能从轻处理。三、疫情原因,经营困难。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2021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软管放置在厂门口向外排放废水,你公司一名工人(中年妇女)看到执法人员到场,试图立即将软管往厂内拖,有现场拍摄视频为证。二、根据我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红回答生产废水通过软管往外环境排放的原因是:工人发现沉淀池内的废水满了,于是就使用循环水泵驳接1条软管抽到厂外排放。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考虑到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立即整改,所以在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拟对你公司处以最低标准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如你公司确实有经济困难,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现我局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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