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4号
云环(云城)罚〔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信创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3XQQ99E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水东村委蛤乸头工业区324线国道边(地号:06-02-0389)。
2021年1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废渣综合利用,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废水处理设施五级沉淀池的第四级沉淀池内放置有1个潜水泵,潜水泵连接软管接通到沉淀池边的洗手间,洗手间设有排水管接通到厂外雨水渠,潜水泵将沉淀池内的石材废水抽至洗手间,通过洗手间的排水管排放到厂外雨水渠,外排的石材废水呈灰白色,石材废水顺着雨水渠汇入腰古河。执法人员对上述洗手间排放口外排废水和抽水泵软管内废水进行采样取证,并送样至云浮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1)水字第01003号)显示:抽水泵软管内废水和排放口外排废水的悬浮物浓度分别为155mg/L、163mg/L,其中排放口外排废水的悬浮物浓度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0.63倍。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1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复查情况;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1月2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4月13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复查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云浮市信创环保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7.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权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你公司提供的厂长张金豪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的身份证明;
9.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张金豪存在授权委托关系;
10.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21)水字第01003号),证实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
11.《关于云浮市信创环保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只环保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20〕1号),证实你公司环保砖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
12.云浮市信创环保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只环保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实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生产废水不允许外排;
13.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 2021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我局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你公司立即整改,并运走1500吨石材废渣;二、由于疫情和市场环境带来经济压力,导致你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未能执行环境管理规定;三、疫情和市场环境带来经济压力,致使你公司经营困难。
我局认为:你公司利用潜水泵把沉淀池内的废水通过洗手间抽到厂外的雨水渠排放,且外排废水超标,存在主观故意,已构成了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称,由于疫情和市场环境带来经济压力,致使你公司在管理上出现疏忽,未能执行环境管理规定,我局认为这不是环境违法的理由;再者,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我局秉承依法处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在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4号)拟对你公司处以十万元的最低罚款,已充分考虑了疫情和市场环境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问题。
综上所述,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意见书》中提出“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理由不成立,我局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外排废水悬浮浓度为163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0.63倍。鉴于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外排废水悬浮物超标浓度较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 ,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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