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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云城)罚〔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8-16 17:35:25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云城)罚〔20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信创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3XQQ99E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水东村委蛤乸头工业区324线国道边(地号:06-02-0389)。

      2021年1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石材废渣综合利用,设有1个石材废渣堆场,露天堆放有大量石材废渣,石材废渣堆体高约8米,占地约2100平方米。石材废渣堆放场地地面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渗措施,堆场四周未设置导流渠措施,堆场周边未构筑墙体、挡土墙等防流失措施,石材废渣堆放场所未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6.1.3-6.1.6”规定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的石材废渣堆放场所未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13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复查情况;

      3.《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4.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1月22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21年4月13日),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复查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云浮市信创环保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证影印件,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

       7.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你公司提供的厂长张金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厂长的身份证明;

       9.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和张金豪存在委托关系;

      10.你公司提供的《关于云浮市信创环保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只环保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环建管〔2020〕1号),证明你公司的环保砖建设项目经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

       11.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1]2号)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    2021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我局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   你公司立即整改,并运走1500吨石材废渣;二、由于疫情和市场环境带来经济压力,导致你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未能执行环境管理规定;三、疫情和市场环境带来经济压力,致使你公司经营困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到你公司针对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的整改事项进行复查。经检查发现,一、你公司堆放的石材废渣堆体已往山边一侧堆放,石材废渣堆体与此前相比占地面积有增加。二、你公司大部分的石材废渣仍露天堆放,堆放场所未采取硬底化等防治措施,堆放场所四周没有设置导流渠措施,以及堆场四周没有构筑墙体、挡土墙等防流失设施,你公司事后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我局认为: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没有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对堆放的石材废渣进行清理,且没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你公司在《陈述申辩意见书》中提出“减免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及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6.1.3-6.1.6”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你公司露天堆放的石材废渣数量较多,未落实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存在造成环境污染的隐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云城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炳英 ,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8917025。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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