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2-14 16:30: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9〕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杰华石材厂:
经营者:林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L60963880N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初城工业园东一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3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石材加工补板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月25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月25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1月25日);
4.云城区杰华石材厂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5.云城区杰华石材厂经营者林崇杰身份证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立即改正“未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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