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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20号

发布时间:2019-07-16 15:17: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2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5300456504149C

法定代表人:傅南琳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建设北路10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云浮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达位于云城区建设北路100号的云浮市中医院检查,并对你的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监测。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水字第05001号〕监测数据显示,你院废水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350000个/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2中粪大肠菌群数预处理标准的69倍。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5月16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1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2018年5月16日);

4、云浮市中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傅南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云浮市中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

6、云浮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云)环境监测(2019)水字第05001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责令你医院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院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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