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9]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何耀华(云城区何耀华雕刻厂):
经营者:何耀华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洞心夹河村二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2日对你雕刻厂进行调查,发现你雕刻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雕刻厂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4台雕刻机,主要从事加工、销售:石材工艺制品。你雕刻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7年4月开始建设,并于同年7月建成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22日一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2日一份)。
3、云城区何耀华雕刻厂的经营者何耀华的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4、现场照片一份6页。
你雕刻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雕刻厂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雕刻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雕刻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