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9〕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城区车路士匠盟汽车维修中心:
经营者:成斌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蟠龙路(教练场路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5日对云城区车路士匠盟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你维修中心)进行调查,发现你维修中心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维修中心占地面积约1400平方米,于2016年1月开始建设,已建成有焗漆房1个、提升机4台、大梁校正机1台、四轮定位机1台、空气压缩机1台、1组沉淀池及1套“活性炭吸附+水喷淋”废气处理设施,于2016年5月投入生产使用至今,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清洗服务。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25日1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25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4月25日);
4.云城区车路士匠盟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成斌身份证复印件;
5.云城区车路士匠盟汽车维修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及厂长陈英华身份证影印件;
你维修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维修中心限期3个月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维修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维修中心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维修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