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9〕1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董锡兴(云城区董锡兴养猪场):
经营者:董锡兴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蕉头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养猪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猪场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位于蕉头营村村中央位置,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建成有1栋猪舍,猪舍分5格,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场检查时,该养猪场生猪存栏量18头,养猪场未配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户使用一个土灶进行烧煮潲水,用于喂养生猪。该养猪场属于《云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云区府办〔2017〕13号)中的禁养区范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17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1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4月17日);
4.董锡兴(云城区董锡兴养猪场)经营者董锡兴身份证影印件;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猪场停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猪场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