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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14号

发布时间:2019-05-09 14:57:00   信息来源:本网

 

云环违改字〔2019〕1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植允忠(云城区植允忠养猪场):

经营者:植允忠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蕉头营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养猪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猪场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成有2栋猪舍,其中1栋改建养蛇,剩下1栋养殖生猪。现有养猪的猪舍分18格,其中17格养有养殖生猪。检查时,该养猪场存栏大猪70头,小猪16头,配套建设有1个化粪池,生猪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液流入下方的鱼塘。养猪场距离南山河约40米,属于《云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云区府办〔2017〕13号)中的禁养区范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17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17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4月17日); 

4.植允忠(云城区植允忠养猪场)经营者植允忠身份证影印件;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猪场停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猪场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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