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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12号

发布时间:2019-05-09 14:53: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1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浮市云城区启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少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6EAG21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东一路西侧(地号:03-06-0036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验收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石材加工补板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粉尘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要求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26日一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2日一份。

3、云浮市云城区启德石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4、云浮市云城区启德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少涛身份证影印件。

5、现场取证照片一份。

6、云浮市云城区启德石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云环建管[2018]112号);

7. 云浮市云城区启德石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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