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违改字〔2019〕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高良天(高良天石材厂):
经营者:高良天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田心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6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从事石材加工、销售,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手扶磨机、18台板车、1个补板工场。补板工序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26日1份);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6日1份);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019年3月26日);
4.高良天(高良天石材厂)经营者高良天身份证影印件;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责令你石材厂限期3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石材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石材厂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