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环违改字〔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03-06 15:31:00 信息来源:
云环违改字〔2019〕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冯达昌(云城区冯达昌界锯厂):
经营者:冯达昌
详细地址:云城区河口街道八和村委八和村荒料堆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2日对你界锯厂进行调查,发现你界锯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界锯厂占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已建成有4台界锯的框架和一组沉淀池,主要从事荒料堆放及石材加工。你界锯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9月开始建设至今,目前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2月22日一份
2、《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2月22日一份。
3、云城区冯达昌界锯厂的厂长冯达昌的驾驶证影印件一份。
4、现场照片一份6页。
你界锯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界锯厂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界锯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界锯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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