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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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国家标准名: 排污许可
指南地址:ht t ps://www.gdzwfw.gov.cn/port al/v2/guide/114 4 5300007175903934 4 0113011002 事项版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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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
事项名称短语
延续排污许可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承诺办结时限
1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20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无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告知承诺制
否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
在线预约地址
http://tyyy.yunfu.gov.c n/centermanager/pcre serve/index.html#/cen ter
实施编码
11445300007175903930
00116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无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基本编码
000116005000
联办机构
无
事项版本
19
实施主体编码
114453000071759039
网办深度
IV级
委托部门
无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通办区域
通办形式
全省跨市通办
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广州市
、韶关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东莞市
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体机通办
跨省通办
全国
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体机通办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审批服务形式
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马上办
业务系统
云浮市公共审批系统
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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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类型
总时限
总时限说明
特别程序说明
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
无
无
无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环保绿化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无
申请内容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申请审批
受理条件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
网上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步骤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其他信息
1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法律法规名称: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
原 件 :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条款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条款内容: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颁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是否免提交: 否
说明:
表示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
表示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办事无需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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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依据文号
2014 年修订
条款号
第四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5-01-01
条款内容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国办发[2016]81号
条款号
第三点
颁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16-11-10
条款内容
三、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 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 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 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七)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 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 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 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 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 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 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 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 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的通知》(国办发〔2014 〕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 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 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 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依据文号
2017年修正
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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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8-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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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 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 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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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此文非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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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7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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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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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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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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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 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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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此文非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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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部令 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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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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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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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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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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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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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8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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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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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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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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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 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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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此文非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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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第五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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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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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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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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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 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 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
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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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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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20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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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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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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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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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 、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 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 交申请材料,接受核发环保部门的审查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云浮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 诉科、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电话:0766-8330028、020-87533928
网址:ht t p://www.dsbftdc.com/web/sifa
行政诉讼
部门: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视 管辖权而定)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府前路市政府旁/云浮市云城区天平路8号 电话:0766-8837802/0766-8822389
网址:ht t p://www.yfzy.gov.cn/index.ht ml、ht t p://www.ycf y.gov.cn/index.ht ml
咨询方式与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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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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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6-8819152
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11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 境局窗口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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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地址
:
0766-1234 5
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11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 境局窗口
办理窗口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云浮市云城区城中路11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办公电话:0766-8819152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位置指引:乘车或自驾车至云城区城中路“榕树头”行政服务中心下车。
下载日期: 2022 -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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