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程序(暂行)
一、法律依据
本程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而制定。
二、工作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以下简称核管处)负责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和监管工作。
三、核管处在广东省《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受理许可证的申请;
2、审核申领单位的材料;
3、对申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4、提出审批意见;
5、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
6、办理许可证的年检、换证、延期、注销等事项;
7、依法监督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工作。
四、受理范围
除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以外,在我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单位。
五、申领条件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六、申领程序
(一)申请
1、辐射工作单位向当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表可在广东环保网www.gdepb.gov.cn下载或到环保部门领取;
2、辐射工作单位可当面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或委托他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
3)2004年4月15日前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的,提供向卫生部门申领许可证时的相关资料(放射性卫生工作许可证,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生产厂家及其资料,设备型号,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4)申领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文件。
(二)受理
1、核管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2、对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材料的,由核管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列明相关材料,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期限补正。
3、对不属省生态环境厅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办理。
(三)审查
1、辐射工作单位的申请受理后,核管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2、组织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
3、核管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四)审批决定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给《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正式许可证生效前暂以临时文件形式许可);
2、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整改意见书,告知申请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发给《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3、14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年检
1、所有辐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接受年检;
2、辐射工作单位需出具年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副本;
(2)许可证所涉及内容的变更情况;
(3)辐射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汇总表,辐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4)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工作情况;工作中故障或事故处理情况;自主管理组织活动情况;放射源退役贮存及处理情况;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申报资料和现场检查情况完成年检,符合要求的给予验证,并加盖合格印章。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达标后给予验证,并加盖合格印章。
(六)延续
1、已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延续。
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七)变更
1、辐射工作单位要求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场所等,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工作单位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许可证原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原申请程序申领许可证。
(1)改变辐射工作方式,扩大辐射工作范围
(2)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设施或场所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新许可证,同时收回原许可证。
3、许可证遗失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持刊登启事的报刊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审批部门予以补发。
(八)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4、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监督
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被许可辐射工作单位实施监督;
2、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对被许可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检测;
3、辐射工作单位有违法事实的,环保部门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也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4、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自检制度。
八、标准文书(附件)
详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中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