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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发布时间:2008-10-08 19:10:00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 HJ 421-2008 代替 环发[2003]188号2008-04-01实施)

 

为防治医疗废物在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生产厂家、运输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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