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发布时间:2008-10-08 18:35:00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 GB 5085.2—2007 代替GB 5085.2—1996 2007-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初筛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199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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