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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5 16:31:00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粤环〔200938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等两项标准为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0981日起实施。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江萍,联系电话:020-87532089

 

 

 

主题词:环保 火电厂 畜禽养殖 排放标准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5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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