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5 16:31:00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粤环〔2009〕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等两项标准为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江萍,联系电话:020-87532089)
主题词:环保 火电厂 畜禽养殖 排放标准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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